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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筆共有土地經分割判決後,其中共有人可否僅請求登記其中一筆土地為單獨所有。

從這些案例和司法實務見解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共有物沒有合併分割的情況,共有人就可以就其中一筆土地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分割登記;反過來說共有物如果有合併分割的情況,地政事務所可以拒絕共有人只有就其中的一筆土地進行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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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時,可否就被繼承人債務一併請求分割?

從這一個簡報裡面我們可以知道底下幾件事情
大部分的法院在進行遺產分割訴訟的時候,通常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的債務是不會去進行處理的,當然也有少數幾個法院是同意把債務先列在遺產範圍內從遺產的積極財產去扣除掉在進行遺產的分配。
對於這一種法律問題的爭議,比較好的解決方法是透過家事事件法的合併審理統合裁判的方式,請求法院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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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問題(四)

共有人依土地法§34-1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優買權,法條僅規定書面通知,但如何通知,通知方式為何,法條未有規定,就此部分本簡報有說明。
再者,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購買權,此時數共有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其中之一共有人可否請求移轉出賣者之全部持分,本簡報亦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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