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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可否進行裁判共有物分割

從這個簡報我們可以得知以下的事情: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如果農業用地是共有的情形,在還沒有解除套匯登記之前,不可以只針對農業用地進行裁判共有物分割
農業設施與農舍的定義完全不一樣,農業設施的辦法也沒有規定套繪的土地禁止分割的登記規定。
但是農業設施本身也是必須申請建築執照也是有法定空地存在,而根據最高法院判決的規定,法定空地分割必須有前提要件存在也就是符合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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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流水關係的認定

從最高行政法院的看法以及判決來看,我們可以知道自然流水的部分以及後來地方政府為了興建水利設施而詩作的河道和堤防也都被認定是有公用流水的法律關係。而因為有公用流水的法律關係存在,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也被限制住了,因此是不是有不當得利這件事情應該是不存在不當得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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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使用權的解除條件

最高法院還有指出另外一個更重要的理由是根據一般的買賣契約慣例,如果有買停車位的人通常在公共設施的持分比例會比較高,而且負擔的管理費用也會比較高,而且因為區分所有權人在公共設施的持分比較多負擔的管理費也比較高的前提底下去取得了停車位的使用權,這兩個條件都沒有改變的情況底下怎麼會出現解除條件存在讓管委會可以將全部的停車位收回去的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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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

如果從上面的實務見解來看,我們這一個案件有可能也會衍生同樣的問題,因為甲在107年4向丙銀行借新的債權來清償舊的債權,而原來的債權已經消滅了再發生另外一個新的債權,這個時候原來的債權已經消滅應該也可以認為抵押權已經有確定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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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定空地分割之實務問題

從這一個案件裡面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第一點對於自己的土地變成其他人土地建築基地裡面的法定空地如果要解除套繪的話必須要得到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這樣的一個溝通成本太高所以通常以訴訟來解決要求其他土地所有權人配合原告來解除套繪並分割出法定空地
第二點 應該要以全體土地所有權人 作為被告來請求履行解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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