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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權代理、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從上面的法律問題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如果是無權代理的情形,這個時候因為法律效果未定,對本人尚未發生效力,但可能會造成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
但是如果是越權代理的情形,不會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但是有可能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張本人要承擔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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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與文化資產保存

從這個案件的討論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第一點如果已被核定為暫定古蹟,這種情形就不可以主張拆屋還地,但可以主張請求不當得利。
第一點如果已被核定為暫定古蹟,這種情形就不可以主張拆屋還地,但可以主張請求不當得利。
第二點暫定古蹟的程序必須要以會勘通知為認定標準而不是以申請受理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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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判決後,提出再審期間的起算

從這一個簡報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第一點共有物分割 判決確定如果發生地政事務所拒絕受理登記的情形 這種 救濟途徑是採再審的救濟途徑
第二點提起再審的時間點是以 地政事務所駁回當事人地登記申請時來進行 再審期間的起算這樣的實務見解 在 法院是被認可的 所以 共有物分割裁判的再審期間計算 並不是從判決確定時來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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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遺產代償繼承人負債之法律問題

如果發生拿被繼承人的土地去向銀行貸款交給其中一個繼承人,但是房屋的貸款還有利息都是由繼承人來償還的話,這種情形其實並不是民法第1173條的規定「被繼承人因為繼承人結婚、分家、經營事業而贈與繼承的財產」如果發生民法§1173條情形就會發生歸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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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例外(二)

若全體共有人的土地因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又無法償還借款,遭到銀行裁定拍賣抵押物而為拍定,此時共有人間是否可出面主張其對其他共有人持分有優先購買權?這個實務問題涉及到自己持分與其他人持分一併被拍賣時,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否仍可被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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