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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物及附屬建物之認定

法院拍賣程序中,常將已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及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之建物,一併拍出,交付予拍定人。此時若其他人主張拍定之未辦保存建物,其有所有權,第三人應如何主張?此涉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究為原拍定建物的從物或附屬建物?是否具有助主物效用之功能,本簡報即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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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的例外情形

共有人提出共有物分割訴訟時,法院原則上均應同意,但如果遇到不可分割情形,法院則應判決駁回
在核定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及都市更新地區的土地,地方政府均會發布禁止土地及建物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地貌變更土石開採,這時法院應如何處理分割案件?
另一問題則是共有人提出訴訟時,政府未發布上開限制令,但判決後上訴二審期間,政府卻發布上開限制令,此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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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共有人在依土地法§34-1處分全部土地時,少數之共有人,如果行使優先購買權,則何謂「同一價格」?又如果放棄承買,則可分配那些剩餘款回來?本簡報有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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