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仲介契約成立的要件

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e/2PACX-1vQDKkkLirHWgwVJbVBIXl6wva9LFW44H0QgHNjtzX9EGR7UG24770Wk3JlAIT7WWQ/embed?start=false&loop=false&delayms=3000

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法律問題是
居間仲介契約成立的要件
討論這個法律問題主要在說明現在不動產仲介公司常常死
使用的委託銷售契約書在法律上面的性質是什麼呢
我們所提出的事實是
媽媽還有女兒
都想要
出售名下的土地
所以
女兒
就簽訂了出賣授權書給媽媽同意媽媽代理女兒
去簽訂買賣契約書
因此女兒以及媽媽老了
仲介公司有
母親擔任委託人與仲介公司簽訂的委託銷售契約書
在簽訂契約的時候女兒也在場
後來母親希望終止契約

仲介公司表示
母親以及女兒都必須負連帶違約終止責任
仲介公司這樣的主張有道理嗎
這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法律問題
在這一個案件中
我們把
啟英室
母親和女兒都

出售名下的土地
所以女兒就授權
母親代理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授權母親
來牽定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
母親擔任委託人與仲介公司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
而且在簽訂契約書的時候女兒也在場但女兒沒有再委託
銷售契約書上面簽名現在發生爭議了
因為
母親希望終止委託銷售契約
但是仲介公司認為女兒和母親都不需要付違約責任
這就是我們整個的經過
在這裡要討論的第一個爭議點是
女兒在這邊應該要負擔違約責任嗎
我們民法第166條規定所謂的1藥事法
法律行為
也就是約定要式法律行為
契約當事人如果約定了契約
要用一定的方式來完成的話

這樣的方式還沒有完成之前契約是不會成立的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803號裁定就有提到了
如果
契約的雙方對於買賣契約合意適用書面而且是簽
簽名的方式來做處理
也就是民法所謂的約定要式行為
那雙方還沒有簽訂書面的股份買賣契約就應該推定
買賣契約沒有成立
對於
這樣的一個實務見解我們可以來做一個了解也就是說雙方如果約
約定用書面簽名的方式來達成一定的契約條件
簽名並不是一個保全證據的行為而是為了讓契約成立的
行為
其中有一方沒有簽名就應該被認定買賣契約或者是
書面契約是不成立的
而不動產銷售委託契約對於契約的成立和變更
常見的條紋都會寫對於契約成立如果沒有經過委託人
還有仲介公司的經紀人法定代理人的簽章確認的話是不生法律效力
對於契約的變更如果沒有經過
委託人還有
仲介公司
書面同意簽章確認的話也不生法律效力
所以
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644號民事判決就有提到
到了
不動產經紀業在居間仲介的時候
必須跟客戶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是一個鑰匙的契約
而根據這一個要式的契約如果同一個標的物委託期間屆滿
委託內容也
完畢後
假如當事人要再委託一次
同樣的事情給仲介公司也要在同樣在簽立一次完整的
契約書內容
不可以只是簽一張
內容變更合意書來作為雙方新契約的要事內容這樣子是不合
無法律規定的
根據這個判決的一個
說明我們就可以來理解一下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
的一個法律效力他是屬於要式契約這個要式契約
約的契約書內容都是以書面的方式來做記載
如果同一個買賣的標的
在委託期間屆滿想要再次委託
就必須要再重新簽訂新的委託契約書
所以從這個案件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
女兒從來沒有在委託銷售契約書上面簽章
委託銷售契約的效力也沒不會急於女兒
女兒只有同一媽媽代理簽訂買賣契約而已所以女兒
是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的

Pages:
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