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地管線安設之必要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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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管線安設之必要性討論

  • 事實:
    • 一、甲主張其所有土地是屬於袋地,房屋的水、電、天然氣管線,必須經過乙所有土地,始得處理,為此提出管線安設訴訟。
    • 二、乙抗辯應經過鄰地丙,不應經過乙土地。
  • 條文說明(請求依據)
    • 「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786Ⅰ
  • 案例一
    • 主張袋地通行權
    • 同時主張管線埋設
  •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 一、上開土地距離振興路尚屬遙遠,…須通行系爭土地始能到達,則上訴人依民法第787條規定請求確認其等所有土地就被上訴人管理之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即屬有據。
    • 二、上訴人所有之土地依其地目及使用分區,得為建築之用,則上訴人主張有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之必要,尚非無憑,然上訴人既於前述系爭土地之範圍有通行權存在,則其併依民法第786條規定請求確認於通行範圍之土地有管線安設權存在,即屬有據。
  • 案例二:袋地所有人僅提出埋設管線訴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09號
    • 當日配合本院履勘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電信公司及石油氣公司人員,均填具答詢表陳稱:系爭建物改建前舊建物原有接外管線之位置、各單位於系爭建物附近之外管線均在系爭巷道上,且非通過被告所有系爭土地無法與各單位之外管線連接。
    • 自來水公司函稱:「說明一貴院函附圖一、二所示斜線部分始能埋設管線,尚無其他替代路徑可供埋設。」
    • 電力公司函稱:「該建案四周僅能透過貴院來函附件一、二斜線區域埋設管線,無其他路徑。」
    • 電信公司函稱:「該建案係舊建物改建,銜接建築物管線依既有巷道埋設且為末端用戶無其他替代路,符合設計規範。」
    • 石油氣公司函稱:「本案進出動線僅能自352巷通行;本公司既設管線位於352巷26弄2號(儒林世家社區)前,尚須延伸管線至建物內方可供氣,故無其他路徑可安設管線。
  • 公共管線資料庫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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