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時,可否就被繼承人債務一併請求分割?

我們今天討論的題目是:如果在進行遺產分割訴訟的話,被繼承人也負擔的債務,這個時候遺產分割訴訟可不可以將財產以及債務的部分一併處理及分割?

我們設定的事實是甲有乙和丙兩個兒子,甲死亡的時候有遺產和銀行存款,因為乙和丙都沒有拋棄繼承所以就由乙和丙來繼承這些財產。

乙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主張乙與丙應該要依據應繼分½來進行遺產的分割。

丙抗辯主張:

第一:乙已經移居加拿大大概20幾年了。

第二點:甲生前有拿土地向銀行貸款這些錢,因為乙移居加拿大20幾年都是由丙來清償的。

第三點:甲死亡10幾年來地價稅和房屋稅都是由丙來支付的。

對於丙的這些主張乙又提出抗辯表示:

甲的土地死亡之前也有出租給別人這,些租金全部都是丙拿去所以也應該要計入遺產範圍來主張抵銷。

我們這個簡報要討論兩個爭議點:

第一個爭議點就是遺產還有遺債可不可以一起分割?對於遺債的部分,分割以後是不是就免除連帶的責任?

第二個爭議點是繼承人之間如果有債務的關係可不可以從遺產之中扣還呢?如果不能從遺產之中扣還那應該又要怎麼處理呢?

我們對於第一個爭議點先來看一個103年高等法院的民事座談會:

這個民事座談會有提到被繼承人本身有2,000,000的銀行存款但也有跟第三人借款$1,000,000 ,總共有四個繼承人,這個時候其中一個繼承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對於借款100萬元的債務可不可以一併分割呢?

座談會的結論是採取肯定說:這個結論認為繼承開始的時候被繼承人的遺產還有所負擔的債務都必須有繼承人共同共有的來全體繼承,所以繼承人請求遺產分割訴訟的時候也會針對債務的部分一併處理及分割。

另外座談會之中也有提出否定說的見解,這個見解表示因為外部的債務本來就付連帶的清償責任沒有道理可以做分割,因此被繼承人之間的債務不應該可以分割。這個看法也是許多地方法院所認定的看法,也就是說對於遺產分割訴訟只會處理遺產,但對於債務的部分是不處理的。

很多地方法院的看法是認為說:繼承當然有繼承到債務和相關的遺產,但是遺產分割的部分應該就只有現存的財產並不會有包括債務的部分,因為被繼承人的債務要由全體繼承人來一併負擔連帶清償責任,除非有外部的債權人同意,否則不勝對外可以主張免除連帶賠償責任的法律效果.

我們再來討論第二個爭議也就是繼承人之間內部的清償債務關係要怎麼樣來處理呢?

在這個案件中第一點地價稅和房屋稅的支付的部分,根據我們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還有執行遺囑的費用都是必須要從遺產中支付的。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453號民事判決表示:遺產管理的費用是從遺產中支付的,這是繼承開始的費用,所以如果為了保存遺產上面所必須要支付的費用都應該算在裡面,而且可以先從遺產中的財產來先行支付。

所以在我們設定的事實裡面,甲死亡以後的房屋稅、地價稅如果不先支付給國家,這些遺產就會被強制拍賣,所以這是屬於管理遺產支出的費用,必須要遺產來支付。

甲生前有拿土地去向銀行貸款,而丙來主張是有病清償這些貸款的這一個法律問題應該要怎麼處理呢?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686號判決表示:因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都一併承受,所以如果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債權的話,在遺產分割的時候也要列為被繼承人的債務。

最高法院有提到被繼承人死亡前有請外籍看護,這些看護費用是由其中一個繼承人去支付的,但這一位繼承人並沒有對被繼承人存在扶養義務的法律關係,所以繼承人去代為支付看護費用,被繼承人等於是要返還這一筆看護費用所以有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存在,因此最高法院同意這筆不當得利的返還費用,應該要從遺產中先行列入在扣除。

可是這樣的遺產分割方法事實上在現在許多地方法院是不同意的,因為如果發生多數債權人的話,等於會造成其他外部的債權人無法獲得合理的債權清償。

但是繼承人再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的時候,如果的確出現的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間還有另外一個債權關係存在,這個時候在要求其中一個繼承人另外對其他繼承人提起給付金錢的訴訟也是相當麻煩的,可以變通的做法是透過家事事件統合程序來處理類似的案件,並要求法官合併審理。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41條規定:如果有許多不一樣類型的家事事件,而基礎事實是有關連性的,這個時候是可以請求家事法庭來合併審理。

家事事件法第42條也有明文規定:法院如果對於當事人有請求追加或者是變更或者是提出反訴的請求,都必須要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台中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23號, 105年重家訴字第44號判決就採取合併審理統合判決的方式,法院在判決理由裡面表示:因為其中一個繼承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另外一個繼承人提起返還遺產管理費用的訴訟這兩件事情應該要合併審理跟裁判。

從這一個簡報裡面我們可以知道底下幾件事情

大部分的法院在進行遺產分割訴訟的時候,通常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的債務是不會去進行處理的,當然也有少數幾個法院是同意把債務先列在遺產範圍內從遺產的積極財產去扣除掉在進行遺產的分配。

對於這一種法律問題的爭議,比較好的解決方法是透過家事事件法的合併審理統合裁判的方式,請求法院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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