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面積

法律意見書
一、 意見書之事實問題提出:
O O 貴府辦理X X 台中縣A清水合作農場間未自任耕作租佃爭議事件,有土地興建農舍建蔽率之問題,與耕地租賃相關法規相悖而有違法致令耕地契約無效之情,本所爰檢據實務見解並提呈意見如后。
二、 本件之相關法律依據:
按農舍之建蔽率,究應符合若干面積,及其究應佔全部農地之多少比例,及超過部分效力之問題,今擬以相關法規整理如下:
(一)農社建蔽率限制之依據:
1.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再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一項第三款本文明示:「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3.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農業設施或農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
為作農業使用:一、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
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者。」
(二)由上開法文應可得見,農舍興建面積原則上以農地面積百分之十為斷,超過者及不得認做屬農用。惟應提及者為:
1.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有例外情形,二十戶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農舍。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三)然上開該規定之情為,集合建造,職是之故,農社面積是否超過法定標準,應從是否為集合建造而區別其效力:
(1)一般情形未集合建照,建蔽率為→不得超過農地面積10%。
(2)共同在一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農舍→不得超過建築基地面積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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