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設施變更及廢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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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設施變更及廢止規定

  •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7

(一)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變更之:一、農田水利設施新建、變更或部分毀損、滅失、拆除。二、地形、地貌或其他地理環境之改變。三、配合水利、地政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已無農田水利設施,或不再具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者,主管機關得廢止之。

  • 申請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資格§8

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

一、提高土地運用效益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公共建設之興辦人。

三、周遭農田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

  • 雲林縣廢止水路申請審查作業要點

四、申請廢止水路用地,以土地所有權人為申請人。

五、申請廢止水路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廢止水路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興辦水利事業人(機關、單位)同意文件。

(三)位置圖(內容應含附近道路及水路或各類構造物或建築物名稱)略圖三份。

(四)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一份。

(五)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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