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地承租的法律問題

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e/2PACX-1vRK8yDvbfj7wQYPUatPC3dYQR_xDL4D_nbp2cPTeZn_yQGzoSIhJhMSLd4CvUJvhQ/embed?start=false&loop=false&delayms=3000

農田水利地承租的法律問題

事實:

甲土地臨農田水利地,甲欲透過承租農田水利地,以臨接道路指示建築線。

經會勘後,台中市政府稱「該地有下水道通過,屬於公用地役權的法律關係存在」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2

本辦法所稱非事業用不動產,指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土地或建物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外。

二、原提供水利設施使用,經直轄市、縣(市)水利主管機關廢止水利功能。

立法理由:

農田水利事業使用之不動產,應依事業目的妥善管理使用,非事業使用之不動產用以活化收益創造作業基金收益,作為農田水利事業使用之用

本案土地:仍存在公用地役法律關係,不符合非事業用不動產定義,不應出租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非事業用不動產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外

#原提供水利設施使用,經直轄市、縣(市)水利主管機關廢止水利功能

Pages:
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