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設施容許同意書廢止後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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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設施容許同意書廢止後之法律問題

事實:

一、甲公司在109年間向台中市政府申請在自己土地上設立養雞場,經農業局核發同意書後取得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二、110年間經台中市政府查核後,發現甲公司在該處經營雞隻拍賣場,與原來容許目的不符。

三、農業局因此廢止核准同意書。

法規介紹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農業發展條例§8-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5

農企字第1010113717號函

  • 依本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者,倘因未依計畫內容使用,經原核定機關廢止其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許可後,則原據以申請建築執照之理由即失所附麗。
  • 至經廢止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建築物,其原領得使用執照之處理事宜,查內政部前於94年12月8日以台內營字第0940011948號函(影本如附件)說明略以:「...本案如經貴府查明確有違規之情事,其建築執照之廢止,因建築法尚無規定,應請原處分機關就個案事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本於職權核處。」故其原領得之使用執照,仍請 貴府建築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作適法之處置;並建議宜建立優先排拆措施,以收遏阻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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