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委任報酬與脫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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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委任報酬與脫法行為

我們今天來討論在我們一般人民因為不想再支付律師費,但是卻又希望其他非專業人士協助解決法律問題的一種常見的委任關係。

我們這個案例事實設定的基礎事實是:「甲為不動產土地開發人員,乙出賣名下土地予丙,後二人有買賣糾紛,乙對丙請求新台幣3000萬元,但敗訴。

乙不願負擔上訴費用,是在上訴中,甲與乙達成協議並簽立委任契約:

一、乙將請求權移轉予甲,由甲承受訴訟,繼續上訴,在上訴程序,甲擔任當事人與丙繼續訴訟。

二、如果勝訴,取得賠償金,則由甲、乙各取得50%價金

」,在這個案例中,委任人因為不想支付任何的律師費用,所以也不希望找律師,這時與受任人達成一個協議,就是將訴訟標的的請求權移轉給受任人,再與受任人約定所有的費用均有受任人負擔,如果勝訴的話由受任人與委任人各取得訴訟標的的50%,因此受任人就以訴訟當事人的身分承受訴訟在訴訟程序上進行訴訟的攻擊防禦。

這樣子的做法會面臨到幾個問題,就是委任人與受任人的協議在法律上面的性質是什麼呢?這樣的協議有沒有違反強制規定呢?而這樣的委任協議是不是有無效的問題?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勞上次第74號裁定有提到因為律師法的規定所謂辦理法律事務是指對於具體的案例做分析以及應該如何是用法律來提出法律見解還有進行法律的相關行為主張,如果雨人約定報酬而執行律師任務的話會有違反律師法的問題,而所謂的脫法行為就是只當事人想要迴避法律上面靚仔的規定用另外一種形式上的私法行為來達成相同的脫法行為效果,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而受任人把訴訟標的透過脫法行為的做法,讓與給吳律師證書者達到辦理委任事務的目的,這樣的做法高等法院認為是脫法行為。

所以從這一個判決來看,受任人透過這樣子的脫法行為的方法,再上訴程序中為委任人撰寫書狀並進行訴訟程序的主張,並且約定如果未來取得賠償金,委任人可以取得40%的賠償金作為報酬,這樣子的做法顯然是脫法行為不可以允許。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知道下列的結論

律師法是保障律師可以進行辦理法律實務工作,而所謂的法律事務處理的範圍就是針對具體個案提出法律意見進行事實的判斷和使用法律的資訊以及協助代為進行法律行為的主張,這是律師法保障律師執行職業的範圍。

如果委任人進行訴訟,不想委託律師,就應該自己親自進行訴訟程序的主張,如果與其他非律師人士約定後酬,並且將訴訟標的已轉給受任人,讓受任人再上訴沈程序中承受訴訟進行訴訟的攻擊防禦方法主張,這樣的做法是屬於脫法行為,法院並不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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