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土地設有地上權爭議

設有地上權土地被徵收補償的爭議

我們今天要來討論的問題是如果土地上面被設定的地上權 而這一塊土地被徵收的話應該要如何處理

這個案件的事實是台中市東區有一塊土地所有權人是A 從民國46年開始就設定地上權給 B, B在上面也蓋有了房子

後來台中市政府徵收該土地 因為土地上面設有他項權利 也就是地上權 台中市政府就將補償費存入專戶

A不想要付補償費給B 起訴請求確認B補償請求費不存在

這個案子的爭執就是在於提出確認補償金請求權不存在有沒有道理,要怎麼樣處理這些爭議呢

先來看條文的分析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第一款有規定被徵收的土地或者是建物有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的登記 都要以土地登記簿或者是建物改良登記簿的記載為補償的標準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134號判決表示根據民法第759條之一的規定 不動產物權經過登記 推定權利人有權利 所以如果以後有發生被徵收情況的話 要以農田水利會作為徵收對象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853號判決表示根據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 依照法律行為而去的沒有經過登記的話不生效力 所以如果不是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是不可以領取徵收補償費的

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056-3190號表示 如果土地登記簿上面有他項權利 他項權利會因為徵收一起消滅掉 這個時候土地所有權人必須要跟他項權利人針對補償款的部分自行協議或者是尋司法程序來解決

法務部的內文表示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第一項的規定所有人和他項權利人都必須要以土地登記藤本為主 但是他項權利的價值的範圍應該要由當事人自行去協議補償款的計算 如果協議不成立的話就只能夠訴訟解決的

從我們這個簡報可以看出來其實A提起確認補償金請求權不存在可能就沒有道理 因為無論是土地所有權人或者是他項權利人都必須以土地登記藤本記載為準所以只要是土地登記藤本上面記載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人,就必須要列入發放補償金對象範圍內

如果所有權人認為他項權利人譬如說地上權人所請求的補償金分配過高 應該要提起司法程序主張確認地上權價額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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