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私設通路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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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袋地通行考慮因素-85台上字第3141號判決(早期判決)
    • 「鄰地通行權之功能在解決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袋地之通行問題,不在解決袋 地之建築問題,固不能僅以建築法或建築技術上之規定為酌定通行事項之 基礎,但通行鄰地之目的既在使袋地得為通常之使用,是於袋地為建地時 ,即須將其建築需要列入考量;若准許通行之土地,不足敷袋地建築之基 本需求,尚不能謂已使為建地之袋地為通常之使用。」
  • 最新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7號民事判決
    • 按需通行土地地目為「建」,且依民法第788條第1項規定有開設道路必要時,法院須審酌之要素為道路之寬度、道路材質、應否附設排水溝等,並就袋地與周圍地環境狀況、社會現況、一般交通運輸工具、袋地通常使用所必要程度、周圍地所受損害程度、相關建築法規等因素酌定之。
    • 建築技術規則等法規命令,雖係法官於個案酌定開設道路通行方案時之重要參考,然僅為規範辦理該行政事項之當事人及受理之行政機關,周圍地所有人並非辦理該行政事項之當事人,尚不受拘束。且周圍地所有人並無犧牲自己重大財產權利益,以實現袋地所有人最大經濟利益之義務。
  • 袋地通行考慮因素- 104年台上字第256號判決
    • 「袋地通行權,非以袋地與公路有聯絡為已足,尚須使其能為通常使用。而 是否能為通常使用,須斟酌該袋地之位置、地勢、面積、用途、社會環境 變化等因素為綜合判斷。倘袋地為建地時,並應考量其坐落建物之防火、 防災、避難及安全需求,始符能為通常使用意旨。至於以不動產為標的之債權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特別情形外,原則上僅於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效力。
  • 袋地為建地時通行寬度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條
    •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 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
    •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 ○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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