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與農田水利法第12條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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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與農田水利法第12條之關係

  • 案例:
  • 甲有土地是袋地,必須經由水利署管理之農路通行至計劃道路,甲因此提出袋地通行訴訟。
  • 農田水利署抗辯依農田水利法第12條、13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作其他使用及設置構造物
  • 問題

農田水利法§12、§13規定,可否作為拒絕袋地通行依據?

  • 法條

「農田水利設施不得兼作其他使用。但不妨礙原有功能運作及維護者,申請人得檢附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兼作其他使用。」§12Ⅰ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施設銜接農田水利設施之溝渠、箱涵、排水管線或其他構造物(以下簡稱擅設」§13

  •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9(兼作其他使用項目):
    • 架設橋涵
    • 建築通路跨越
    • 埋設設施
    • 架空纜(管)線
  •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23: 道路主管機關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土地,設置道路供通行使用,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
  • 問題:

袋地私設通路可否使用水利設施?

  •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66號民事判決:「水利法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接受施工指導。」,係指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然不排除土地所有人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主張袋地通行權;至水利法第九十二條,係對於私開或私塞水道者之處罰規定,尤與通行權無關。」
    •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33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經本判決附圖編號B(8.83平方公尺)所示部分通行農田水利署所有之749地號土地,係自前開溝渠即農田水利設施上方通行,並未就前開溝渠兼作其他使用,亦無妨礙其原有功能運作及維護,或於其範圍內施設銜接農田水利設施之溝渠、箱涵、排水管線或其他構造物情形,難認有違反前開農田水利法第12條、第13條規定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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