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重劃會選舉理、監投票要件(二)
事實: 某自辦重劃會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選舉理、監事。
經選出理、監事後,成立重劃會。
因地主提出訴訟後,法院審理時發現:
理、監事選舉之票數中:
(一)同意票之會員數,人數超過全體會員之1/2
(二)但投同意票之會員,名下土地卻未達重劃區總土地面積1/2。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109 號民事判決
重劃會之成立,應以第一次會員大會選任理 事、監事之決議,經全體會員2分之1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 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2分之1以上之同意,為其要件。若未合 法選出理、監事,自足以影響重劃會之成立。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151 號民事判決
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其中提案一、二、三之決議,固有同意人數及土地面積比例之記載,惟提案四選舉理事、監事結果,僅記載各候選人之得票數,未有同意該決議之會員及其所有土地面積比例之記載(見一審卷二第0至42、44、45頁),上訴人主張該選舉未計算同意之土地面積比例,且扣除上開人 頭會員,部分當選人未達全體會員2分之1以上之同意,非合法之選任(見一審卷一第21頁)攸關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定理事、監事之決議是否有效成立及系爭會員大會有無合法召集之判斷,核屬重要之攻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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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人數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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