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強制執行

一、問題提出:
○○○因租賃案與XXX訴訟,訴訟進行中,又為假扣押之裁定,並強制執行,XXX帳戶及土地均遭查封,XXX希望與○○○達成和解,故而提出暫緩強制執行之主張,○○○想了解:
(一)XXX帳戶凍結是否只有撤回執行一途?
(二)若撤回執行對OOO有何影響,與OOO歷來訴訟上主張有無抵觸?
(三)租賃標的既已換鎖,仍主張「租賃物未返還」目的何在
(四)建議方案
二、問題說明:
(一)暫緩執行按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強執§10),其期間乃不得逾3個月,然實則,該段期間之內,XXX君之帳戶仍不會獲致解凍,而仍受強制執行查封效力所及。
(二)OOO倘撤回執行將有下列不利之情:
1.XXX君積欠OOO之租金恐將無法受償,蓋XXX可能在撤回執行
之際即行脫產之行為。
2.又OOO就已聲請之強制執行,又再行撤回之舉,恐將遭致A之追蹤與關切,而受有行政上之責任。
(三)就租賃標的換鎖事而言,租賃物除契約附圖所示之部分外,尚有停車位等,雖已換鎖,然停車位XXX確有占有之事實無誤,故為此聲明應無有矛盾之虞。又XXX倘對此有所爭執,則謝律師建議,XXX應同意OOO就係爭租賃標的物得為使用收益,並請求法官將此記明於和解筆錄。
(四)建議方案
1.建議方案仍係以之前提示與OOO之意見為主,亦即仍建議OOO就
已開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以暫緩執行為宜,切莫撤回。
2.蓋撤回執行XXX將如前所述,會令致其有脫產之可能。
3.倘XXX果為脫產,則OOO將蒙受租金之損失。
4.又撤回執行而XXX果為脫產,則OOO於前所提起之訴訟,縱為勝訴,亦求償無門,訴訟之手段將無實益而失其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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