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通路共有人提出土地同意書的義務

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e/2PACX-1vQjS-fp8TclJzfpeKzzRm0sCzYTrzbl27PjAw-d9HbRb33WDIAaKwqoy9oWY1x6qg/embed?start=false&loop=false&delayms=3000

私設通路共有人提出土地同意書的義務

我們今天的簡報題目是私設通路的共有人提供土地同意書供其他人建築房屋的義務

這個問題主要是因為共有物分割以後通常共有人之間匯流設一條私設通路並保持共有你讓其他分別單獨所有的土地可以透過這條私設通路與外面的道路連接

根據我國建築法的規定建築基地必須要與建築線連接才能申請建築執照如果私設通路連接道路就必須提出私設通路共有人的土地使用同意書

根據內政部的解釋函令可以知道在裁判共有物分割的時候因為法院在判決分割時對於私設通路劉赦主要目的就是要紅全體共有人通行使用因此內政部表示在裁判分割的情況底下未來基地所有權人如果要蓋房子不需要再請私設通路供有人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就可以申請建築執照了

但是對於協議分割共有物的情況內政部的解釋函令就沒有表示意見苗栗地方法院的判決指出共有人在協議分割共有物的時候對於私設通路的留設其實本身就是存在一個主要目的就是讓基地的所有權人可以對外通行這是民法所謂的主體負義務但是契約的精神來說除了阻止負義務重啟負義務還有一項支付義務就是附隨支付義務這也是契約當事人的協力義務

因此苗栗地方法院認為在這樣的一個狀況底下私設通路的共有人必須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讓基地所有權人能夠申請建築執照

#私設通路

#土地使用同意書

#(86)內營字第8681553號函

#裁判共有物分割

#台內字第1060810605號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

#協議分割

#協力義務

#附隨義務

Pages:
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