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可否進行裁判共有物分割

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問題是,如果農地被被其中的共有人興建建物作為建築基地,其他共有人可不可以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

我們設定的問題是:「甲、乙、丙共有A土地,甲在A土地上興建畜牧設施,以A為建築基地。 甲後向法院提出共有物分割訴訟」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56號判決表示:「原告雖然在土地上面興建畜舍、溫室等建物而且有被地方政府套繪管制,但是因為原告所興建的是農業設施並不是農舍,所以不會受到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不得辦理分割之限制。」

這個判決主要是在說根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如果已經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在還沒有解除套繪管制的時候是不可以辦理分割的。

內政部內政部105年4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50804906號令表示原有的內政部103年4月29日台南應質地1030804511號函停止使用,該停止使用的函釋表示說如果已經有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經過法院判決裁判分割共有物確定,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裁判共有五分割登記。

因為最新的解釋函令已經出來,所以如果已經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經過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地政事務所一樣可以不受理登記。台灣高等法院在108年就召開法律座談會,這個法律座談會的問題也就是在討論如果農地是共有的,上面有興建農舍,其中一個共有人請求裁判共有物分割,法院應該要怎麼處理這件事情?這個座談會的結論是農舍辦法第12條的規定就是屬於民法第823條第一項所謂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的事項,在沒有解除套繪管制之前,共有人不可以請求分割。

另外一個問題是農業發展條例所稱的農業設施不等於農舍,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在農業用地設有有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要先申請農業設施的容許使用並申請建築執照。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並沒有所謂已經被套繪的土地不可以做分割的規定。

根據上開的說明可以知道如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的話必須要解除套匯才可以進行分割登記,如果是新店農業設施就沒有不可以分割的規定,因為這個案件是屬於農業設施,所以法院同意共有人申請裁判共有物分割。

可是這個判決卻又引發另外一個問題,也就是說農業用地也需要申請建造也是有法定空地的問題存在,對於法定空地可不可以申請裁判共有物分割,原審判決並沒有討論。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67號民事判決有表示法定空地原則上是不可以分割的,必須要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的規定才可以分割而且必須拿到主管機關准予分割的證明才可以進行法定空地的分割。共有人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具有法定空地限制的共有土地也必須要遵守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的規定,否則法院不可以准予分割也沒有定分割方法的可能性。

從這個簡報我們可以得知以下的事情: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如果農業用地是共有的情形,在還沒有解除套匯登記之前,不可以只針對農業用地進行裁判共有物分割

農業設施與農舍的定義完全不一樣,農業設施的辦法也沒有規定套繪的土地禁止分割的登記規定。

但是農業設施本身也是必須申請建築執照也是有法定空地存在,而根據最高法院判決的規定,法定空地分割必須有前提要件存在也就是符合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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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e/2PACX-1vSXwMepkXPsZ4UTUGoNiE9hvuPqt30u3QGMzM2A3FoiUzkAiBgvDGII6lbn4jUDlw/embed?start=false&loop=false&delayms=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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