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與家事事件統合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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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與家事事件統合處理問題

我們今天來討論山區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可不可以提出家事訴訟的請求?我們設定的法律問題是甲向乙請求返還登記在甲名下的房屋 並且提出民事訴訟程序, 但是丙卻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對甲和乙提出請求將登記在甲名下的房屋返還成為甲和丙共同共有的狀態, 而且要求以將房屋返還給甲與丙兩個人 丙的理由是這個房屋是甲和丙的父親在生前借名登記在甲的名下 在父親死亡以後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就消滅了 所以房屋應該是甲與丙公同共有的狀態也就是甲與丙的遺產 對房屋也有所有權因此提出主參加訴訟

在這一個簡報中要討論的問題是甲對於提出的返還房屋的請求權是什麼樣的訴訟程序 再來是丙對甲和乙提出的返還房屋請求權是什麼樣的訴訟程序

最後一個問題是在甲所提出的訴訟程序中人便可不可以提出主參加訴訟

對於第一個問題來說甲所主張的是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這樣的訴訟程序是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 但是對丙來說但是對丙來說,丙所主張的理由是甲與丙的父親借名登記在甲名下現在父親死亡了 房屋就成為甲與丙的遺產 所以丙的主張是針對遺產而有所請求這是屬於家事訴訟程序

也就是說是屬於因為其他繼承關係所取得的請求權

在這裡我們要問的問題是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合併提出家事訴訟程序嗎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2號民事裁定就已經有提到不可以行同種類訴訟的訴訟案件原則上不可以合併審理 但是如果在家事訴訟程序中 家事案件基於統合處理原則 由家事法庭或少年法庭是可以統合處理的 不過在我們這個問題是民事訴訟的法院可不可以統合處理家事案件 答案是不可以 因為家事事件法已經將家事事件單獨立法而成為與民事訴訟程序不同種類的程序了 只要是家事事件就是專屬於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來管轄 民事法院無權審理家事案件

#主參加訴訟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統合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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