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程序中標的查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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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程序中標的查封的問題

我們今天來討論強制執行程序中對於不動產以及其他金錢債權強制執行的問題,我們設定的事實是:「甲公司經營旅館及當鋪,經法院判決應給付乙300萬元,乙向執行處聲請執行下列標的:

(一)甲公司的當鋪執照

(二)甲公司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之防疫旅館補助款

(三)甲公司之旅館經營執照

」,在這個案件中債權人打算執行債務人三個執行標的,第一個執行標的是防疫旅館對於交通部可以申請的防疫補助款,另外一個標的是旅行社的許可證執照,最後一個是當舖的營業執照。

在這三種強制執行標的中,哪一些是可以查封的執行標的、哪一些是查封會存在法令限制的標的,這個部分涉及到強制執行法的規定以及其他相關的法規。

我們先來看防疫旅館可以對交通部申請的防疫補助款,這是因為我們國家因應武漢肺炎流行的關係,所以如果被衛生單位要求要居家隔離或者暫時隔離,都必須先住在防疫旅館,交通部為了鼓勵旅館業新辦防疫旅館,所以發佈了實施要點,在防疫旅館中居住每一個房間每日均會有一定的補助,補助款會給防疫旅館的業者

對於防疫旅館可以向交通部申請的防疫補助款,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是屬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金錢債權,金錢債權是可以透過法院申請扣押命令禁止處分,這是屬於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程序。

不過根據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之一條規定,對於向政府申請的補助款不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所以這是屬於因為法律規定禁止扣押及強制執行的金錢債權,執行法院不可以扣押補助款。

第二項強制執行標的是旅館執照,在這裡旅館業的許可證以及登記證法律性質到底是什麼呢?

根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如果要經營旅館必須要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登記證以後才可以許可營業。這個意思也就是說旅館的登記證是屬於許可證的性質。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90年的民事執行案第24號有一個提案,這個提案再討論建築執照是不是可以扣押,而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在這個座談會結論中有提到建築執照是一種許可證就好像汽車牌照補習班執照一樣,他只是證明一種資格允許某一個營業許可的公文書,性質上是不可以轉讓的。所以建築執照本身是許可證的性質,不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同樣的問題也在旅館業的許可證執照,旅館業的許可證是表示許可經營旅館的事業的一個文書,也不是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第三項強制執行標的是當舖營業執照,根據當舖法第四條規定當鋪業核准數量,第一年每增加三萬人同意增設一間,第二年開始每增加兩萬人同意增設一間,所以當舖營業執照是有限制性的。因為當舖執照的行情相當搶手,地方政府開放當舖執照的時候會有許多人去競標轉讓的價格也相當高,所以司法院有曾經開過司法業務研究會議討論當舖的營業權可不可以強制執行,研究結果認為當舖營業權具有財產的價值而且出資人名義也可以因為轉讓而變更,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而因為當舖營業卷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當舖營業執照本身是表彰當舖營業權的文書,也就可以成為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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