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與道路間緊臨綠帶可否申請指定建築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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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其計畫道路如何解釋?
  • 又地方自治條例與中央法律有衝突,如何解決?

擬答:

就第一問題說明如下:

(一)查「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三十六、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定有明文。又查「按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卅二款已有明文,其寬度之認定,前經本部73.09.03七十三台內營字第二四六三一三號函釋有案(如附件影本),本案附圖基地所臨接之八米計畫道路及臨接該道路之十二米綠帶,得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175678號函釋意旨參照。是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條規定計畫道路本得包括路邊綠帶。

(二)而查,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是該自治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計畫道路,依中央建築法規及內政部函釋,即得包括道路邊之綠帶。

(三)以本件而言,建築基地緊臨道路邊之綠帶,本即應視為緊臨道路,而得指定建築線。

就第二問題說明如下:

(一)     查「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地方制度法第30條定有明文,又「若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訂定生煤相關管制自治條例,則其規範之管制項目不得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相牴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80037101號函釋意旨參照。依上開法規及函釋可知,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不可與法律及其授權法規牴觸。
(二)     本件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一條「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之。」,是該自治條例不得違反建築法及建築法之授權法規。
(三)     又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一條「本規則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訂之。」,是建築技術規則是建築法之授權法規。
(四)     依上開分析可知,地方自治條例不得違反中央法律及授權法規,是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不得與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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