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錯誤與國家賠償 二

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e/2PACX-1vSaM643zi62FMkCEoKuFWZ8UVqG6kDMsvC0dq1gctUmW_u5HQ69y9k1NSi86j5NKg/embed?start=false&loop=false&delayms=3000

地籍測量錯誤與國家賠償 二

我們在上個星期介紹台中地方法院的一個判決是針對地政事務所地籍測量有錯誤而被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案例,上個星期的案例台中地方法院是判決地政事務所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事實上當初土地所有權人總共有三位,地主分別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出相同主張請求國家賠償,除了上星期介紹的判決是認定人民勝訴以外,其他兩個判決都判決地主敗訴。

在案例事實說明的部分,基礎案例的背景事實都跟上星期介紹的案例基礎事實是一樣的所以在這邊我們就不再重複說明。

我們要介紹的是台中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8號的民事判決,這個判認定地主主張是完全沒有道理的,理由簡要說明如下:

第一點是根據在土地複丈調查表記載地籍線當初就是以都市計劃建築線作為分界線,而地主的土地從民國78年分割後就完全沒有變更了,且23號土地本來就屬於道路用地,當初1224之23號土地和1224之130號土地的地籍線位置經過測量,法院認定與10米計劃道路南邊的邊緣是相符合的

且地政事務所確實在民國78年根據農田水利會的申請,測繪出地籍線,分割出1224之23號的土地,地籍圖也沒有更正的現象,因此法院認為沒有測量錯誤。

雖然原告提出有一張逕為分割成果圖,但是法官經過當庭的比對認為只有測量員跟計算人員的蓋章沒有經過地政事務所主任的核章,而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26條規定土地複丈成果都必須由地政事務所的主任核定才能夠認為是有效的文書,所以法院推斷地政事務所不可能根據一張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完成的逕為分割成果圖去進行分割登記。

法院並且認為台中市政府在民國78年的時候確實有簡送都市專為資料囑托被告進為分割,但是都是樁位資料已經遺失了,所以地政事務所也不可能根據進為分割成果圖來辦理進為分割,因為都市專為遺失地政事務所也沒有能力去進行分割。

法院並且認為台中市政府在民國78年的時候確實有檢送都市樁位資料囑托被告進為分割,但是都是樁位資料已經遺失了,所以地政事務所也不可能根據逕為分割成果圖來辦理逕為分割,因為都市樁位遺失地政事務所也沒有能力去進行分割。

所以法官認定地政事務所是根據農田水利會的指定去測繪出地籍線,並不是地政事務所自己去畫出地籍線,這種情形就沒有測量錯誤的問題。

#土地複丈辦法第26條

#逕為分割

#都市樁位

Pages:
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