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與假扣押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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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今天來討論剩餘財產分配
與假扣押的法律問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主要是因為生存的配偶
可以去清算
與死亡配偶之間財產的差額
在生存的配偶清算與死亡之間
剩餘財產的差額以後
接下來的範圍就是遺產的範圍
有繼承人去平均分配
我們今天討論的問題是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請求權人也就是生存的配偶
可不可以去假扣押
繼承人的財產
這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問題

我們
的事實
這樣子
可以大家可以看一下

生前經商有成
也就是說甲是一個生意人
甲也跟乙結婚相當多年你就是生存的配偶因為甲
在108年的時候就死亡了
那在甲死亡以後
甲的繼承人有乙、丙
丁、戊
因為
丙、丁、戊
是甲和乙的子女
乙是甲的配偶
所以
乙丙丁戊四個人都是繼承人
但是因為
甲死亡乙後乙丙丁戊發生了遺產爭議
乙主張丙丁戊名下所有的財產
都是甲在生前的時候
去做
借名登記
就是甲把
原本屬於甲的財產去借名登記在
丙丁戊的身上
所以以主張丙丁戊名下的財產
也是屬於遺產的一部分
所以乙在這裡就主張對
丙丁戊名下的財產也存在
遺產分配
乙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後
在就剩餘的財產
來主張

丙丁戊進行遺產的分配
乙怕丙脫產
所以
他主張要假扣押
丙名下的財產
這就是這個案件的一個案例事實說明

法院在審查假扣押的時候
他的要件是哪一些

這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一個重點
對於第一個爭議點來講的話
我們提出了一個
最高法院的判決
就是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941號判決
這個判決講一件事情他說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主要是因為
夫或者妻對於家務教養子女
有共同生活貢獻
他所做出來的一個法律評價
但是繼承製度是因為
生存的繼承人
他們本身權利義務
會概括的去承受我會去承受權利義務會一起去承受
所以這兩個的立法目的是完全不一樣的

是可以互相並存的

就算已經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了
一樣也不影響
配偶
去行使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是
最高法院告訴我們的一個重點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與繼承權
所以這兩個的那個法律關係是完全不一樣的
因此

可以並存
而且
也沒有衝突
這一個狀況也就是
配偶
他除了是繼承人以外
他也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人
在法律的安排是
先請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以後
剩餘的財產在繼承人的身份
然後再請求一次
這是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跟繼承權的一個法律關係

就算
你已經辦了繼承登記
正子是屬於公同共有的遺產範圍而已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他的請求權是獨立的
所以說不會影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分配
不會影響到分配
在這裡來講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來
最高法院認為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繼承權
是兩個獨立的一個
權利
我們接下來討論第二個法律的爭議點
也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跟假扣押之間的法律關係

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0年家抗字第14號


今天相對人也就是生存的配偶
他既然在這個案件裡面主張
他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差額有達到3億
這表示說被繼承人的財產
至少是
生存配偶主張的兩倍
以上
如果說是兩倍以上
也就是說遺產應該會打到6億左右後應該會達到600000000的
法院認為
遺產會高於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高分院說既然啦這個遺產
都還沒有分割完畢
這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部分
就直接從遺產的部分去
取得就好了
為什麼有需要去做假扣押了
假扣押是沒有意義的一件事情
因為他認為在這裡來說並不會發生所謂難以執行的狀況
因此他認為說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繼承在遺產還沒分割完畢的狀況沒有影響
你就直接從遺產裡面去取得就好了
你從遺產裡面去優先受償就好了
何必去
申請假扣押
根據這個實務見解我們大概可以知道幾個問題
第一個
生存配偶如果你其他繼承人為被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我們在法院判決主文他大概是會這樣子寫
他的寫法是這樣子
他會說被告也就是
所有的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的繼承人
他必須在
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內也就是繼承他的遺產範圍內要
連帶的去給付給生存配偶
新臺幣多少元
在這邊要跟大家解釋一個概念
也就是說
今天
其他的繼承人有些生存
配偶以外的其他的繼承人
他之所以要負擔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給付的義務
是來自於說他繼承的遺產
所以根據我們民法他是限定繼承的一個
規定喔所以說
所有的繼承人他都必須在遺產繼承範圍內
才有去
連帶給付給
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分配差額的一個義務
這是我們現在法院的一個做法
如果根據這樣的一個主文的一個撰寫來看的話我們就可以了解一件事情
第一個
遺產
繼承的範圍內
才有連帶給付的問題
如果沒有繼承到遺產
是不會有連帶給付的問題
這是其他繼承人的一個義務

遺產還沒有分割完畢的時候
生存的配偶就應該先從遺產裡面去拿
所以
如果
生存的配偶可以先從遺產裡面去拿的一個狀況底下
是不會發生有不能強制執行的一個狀況
那我們假扣押的1個字都叫做緊急性喔就緊急性
沒有緊急性的一個狀況來說
根本不會發生假扣押的要件
這是我們今天
這個簡報最重要的一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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