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問題(四)

台中高分院103重上更一字第49號判決 「 上訴人對於與之訂約之出賣人並未遵循上開法律規定通知他共有人之事實,他共有人馬國慶業於本件上訴人請求系爭土地共有人移轉所有權訴訟中之105年11月25日具狀(於同月28日提出)對本件系爭土地之買賣行使優先購買權是本件上訴人於上述情形下,訴請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法不合。 」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88號 「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乃使優先購買權人知悉出賣條件,在此所稱書面通知並無格式或名稱之限制,無論其係訴訟上或訴訟外為之,凡得以使優先購買權人知悉出賣之條件者即足,並包括提出出賣人與買受人間之買賣契約書,亦可認係書面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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