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之關係物權化與不當得利

債之關係物權化與不當得利

我們今天要討論的一個法律問題是債之關係物權化的法律以及司法實務的看法,我們設定的事實是:「甲有A土地,早年同意無償借用予乙蓋房子, 後來甲為想取回土地,即將土地移轉予丙,讓丙對乙請求拆屋還地及不當得利。」,在這個案例中丙想要去拆乙的房子也要去請求不當得利利益,是不是有可能呢?

近年來司法實務的見解認為在某一些情況底下債之關係是會有物權化的傾向,根據法院民事庭決議事實來說,最高法院會認為如果在交易土地的狀況下,土地所有權人在主張拆屋還地請求權違反誠信原則,是可以駁回土地所有權人的請求的。

不過最高法院的民事庭決議只有處理到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的時候如果違反誠信原則的話,是應該要駁回土地所有權人的訴訟。但是在拆屋還地的訴訟官司裡面,土地所有權人除了主張拆屋還地的請求以外,還會主張不當得利的損害賠償請求,這個時候不當得利損害賠償請求卷在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敗訴以後是不是還可以要求不當得利這個部分高法院95年的民事庭決議顯然並沒有討論到。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051號民事判決表示原則上在使用借貸的法律關係中,土地的受讓人原則上不當然繼受到使用借貸的法律關係,但是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拆屋還地請求權是違反誠信原則的話,地上物所有權人可以主張繼續有使用坐落土地的權利。也就是說法院可以以土地所有權人主張違反誠信原則駁回土地所有權人的請求;但是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的部分以及所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部分,雖然法院駁回土地所有權人的財務桓帝請求權但是對於土地所有權人主張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利,仍然必須要判決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有道理。

從這個簡報我們可以看到以下的結論:

在使用借貸的法律關係中,土地所有權人移轉給後手,後手的土地所有權人雖然原則上根據債之關係相對性,不必然應該要繼受到使用借貸的法律關係,但是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的主張違反誠信原則法院可以駁回土地所有權人的請求;可是地上物所有權人跟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確實沒有一個合法的法律關係存在,這個時候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地上物所有權人給付不當得利的租金。

#債權關係相對性

#債權關係物權化

#使用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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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e/2PACX-1vSsQVfSczLejhhWnZC61gWiS3__pjz7LpwvvE5Pfa5p5HImQMnYeZgFgWQvvOcjig/embed?start=false&loop=false&delayms=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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