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附屬設備及折舊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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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附屬設備及折舊的計算

我們今天來討論一個案件這個案件主要在處理的是損害賠償的案件中,如果是房屋但是已經有一定的使用年限了,這個時候對於房屋的折舊計算要如何主張呢?另外對於房屋內部的隔間廁所以及其他的設備,也就是不動產的附屬設備,又應該如何主張折舊呢?

我們設定的案例事實是:「甲有房屋出租予乙十年,乙在出租期限屆滿前,不慎失火,造成房屋內部隔間 毀損及廁所等設備均無法使用。

甲、乙又有爭議 ,乙將房屋水泥地面毀損,甲主張損害賠償,折舊標準如何計算 」在這個案例事實,因為發生損害賠償案件,這個時候房間的內部受到了損害而且水泥地板也被破壞了,這樣的一個狀況如果屋主提出的訴訟,承租方應該要如何主張折舊的計算呢?

因為我國財政部有公布了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以司法機關也都是根據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來進行折舊的計算。以不動產房屋來看,如果是鋼筋混凝土耐用年數就會在50年左右,反過來說如果是加強磚造或者是有金屬構造的鐵皮屋大概會是在15到20年左右,如果是木造房屋就只有10年的折舊。

至於不動產附屬設備的折舊計算應該如何處理呢?在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中有房屋附屬設備的規定,那你用年限大概都是在五到15年左右,如果是機械停車位電梯等的設備大概會是在15年,但是反過來說如果是滅火器等耐用年限就是五年,其他廁所排水電器電動門等耐用年限約在10年左右。

可是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還有附註說明就是固定性的附屬設備沒有單獨使用價值的話耐用年限表要根據主要設備來做計算。這個時候會遇到一個問題也就是說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表列的房屋附屬設備,本身來說都是附屬於房屋而成為房屋的一部分,這個時候附屬設備的耐用年限是跟隨房屋的計算還是單獨來做計算?

新北地方法院有做出一個判決這個判決的理由裡面有提到對於修繕房屋更換舊零件的部分是根據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附屬設備的表列方式來做處理,也就是說排水給水自動門等這些設備耐用年限都是以10年來做計算。

從司法機關的判決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建物是屬於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稱的附屬設備的話就根據資產耐用年限表的折舊表來做計算;反過來說如果不是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稱附屬設備的項目,這個時候就要根據主建物的結構來做折舊計算。

從這個簡報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房屋是屬於不動產根據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折舊的年限大概是15年到50年左右。

但是附屬建物如果是屬於固定資產附屬設備的話根據附屬設備的年限大概會在五到10年左右,比較特別的是機械停車位或者是電梯耐用年限會是15年。

但是如果是不屬於固定資產附屬設備類的項目的話這個時候就要根據主建物的年限也就是大概15年到50年的時間來做折舊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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