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訴訟能力人所為訴訟行為補正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 如果當事人他沒有訴訟能力 這種情形是沒有辦法進行民事訴訟攻擊防禦方法的進行 整個民事訴訟程序也會發生很嚴重的瑕疵 因此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了如何處理類似的問題

這個簡報的案例是甲發生車禍變成了植物人 乙是甲的小孩 以甲的名義向丙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並且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

法院在107年11月28日裁定乙是甲的監護人 29日送達到乙的手中

確定證明書記載確定的日期是107年12月25日

但是甲卻在107年12月24日死亡

因此發生的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以什麼時候變成甲的法定代理人呢

第二個問題甲的訴訟程序要怎麼樣去進行呢

民事訴訟法第48條有規定如果法定代理人或者是訴訟能力有欠缺的人在取得法定代理權的人事後承認 可以溯及既往到行為時的法律效力

因此對於第一個問題乙什麼時候成為甲的法定代理人 這一個部分根據家事事件法第82條規定裁定在宣示或公告以及送達的時候就發生的效力

法院在107年10月28日裁定 在107年11月29日送達到乙手中這個時候裁定就已經是發生了法律效力的

所以在107年10月29日乙就任監護人的時候就已經是法定代理人 至於107年12月25日裁定確定的時候並不會影響到乙成為監護人的事實

接下來的問題是假的訴訟行為要怎麼進行呢

甲在107年12月24日死亡 而乙在甲死亡前還沒有承認甲的訴訟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法定代理人事後所表示的承認無論是明示或者是默示 就算是在與言詞辯論終結後 或者是上訴審中才承認都會發生法律的效力

所以從這個簡報可以知道只要乙在死亡前成為監護人 他就是法定代理人 事後可以進行訴訟行為的承認 這樣子一來就可以補正甲的訴訟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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