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煙飄入住家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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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煙飄入住家的法律問題

今天我們要來談的法律問題是鄰居在日常生活中因為烹煮食物造成油煙以及氣味飄入其他鄰居家中,在我國民法上面如何處理?

今天我們要來談的法律問題是鄰居在日常生活中因為烹煮食物造成油煙以及氣味飄入其他鄰居家中,在我國民法上面如何處理?

我們設定的法律問題是:「甲、乙是鄰居,房屋相鄰。

乙向台中地院起訴表示甲三餐煮食物,油煙、氣味會飄入乙家。請求法院禁止之。 」在這個案例中鄰居因為日常生活和烹煮食物,而氣味和油煙飄入了另外一個鄰居家中,因此原告就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禁止油煙飄入他的家裡面。

我們先來看法條的說明,根據民法第793條的規定,土地所有人可以禁止別人家裡面的瓦斯蒸氣、臭氣、灰塵等進入土地所有人房屋或土地上,但是如果侵入輕微的話,或者是根據地方習慣情節不是很重大,土地所有人室友容忍的義務。這就是我們所稱氣響氣味侵入禁止原則。

根據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認為所謂情節輕微或相當的話必須要根據土地和建物現況的使用來進行處理,譬如說雞犬相聞是發生在桃花源記裡面,而炊煙裊裊是發生在農村裡面,這兩種地理環境的情形是不一樣的。而在都會的生活狀態裡面因為大樓住宅相當的密集,所以建物所有人之間都有互相容忍的必要性,和法院在判斷容忍的標準就應該要參考主管單位的管制標準。

在我國油煙排放的標準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又定了執法,也就是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不過在這樣的一個法律規範底下也發生了另外一個問題就是說居家環境而不是工商業用途所產生的油煙是不是屬於所謂固定污染源的定義呢?

環保署在102年的時候發佈了一個解釋令,這個解釋令表示說公共場所或私人場所所排放的油煙以及污染的管制都是屬於空氣污染防制法裡面鬼管制範圍,而一般的家庭屬於私人場所或者是公共場所都有可能,所以在烹調過程中產生的油煙或者異味都是空氣污染防制法要規定的管制對象,所以是屬於固定污染源的定義。

環保署在表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1條表示如果在通知改善的期限屆滿前,已經檢具相當的改善計劃並請主管機關查驗,也不一定就要要求一定要停工。在一般住家的改善情形也是如此,如果在一般家庭的油煙改善可以提出改善的計劃或減少油煙的計劃,並沒有要求要停工的必要性,而空氣污染防制法雖然並沒有禁止一般家庭在家烹煮食物的規定,但是有相關的規定要求不可以造成空氣污染物排放超標的規定。

而主管機關另外有訂定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準則第四條有規定在判定義務污染源的時候要將污染源的相關位置以及描述現場聞到的氣味都必須要記錄下來,而環保署的解釋令也提到在採樣的時候應該根據現場的實際狀況,以稽查人員的感官明確的判定污染源並且在稽查工作紀錄中詳細說明以及記載。而所謂的異味污染源官能測定採樣,可以事先與檢測單位聯絡在一般家庭晚間烹煮的時間進行產量來判斷有沒有油煙或氣味產生。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知道,一般家庭發生油煙飄入鄰居的問題,根據民法第793條,土地和建物所有權人是可以禁止的,但是如果情節不嚴重或者根據地方習慣是相當的,這個時候土地所有權人就有容忍的範圍,而參考的標準是根據環保機關所訂定的管制標準,並參考當地的地形土地建物的現況來做判斷。

#氣響氣味侵入禁止

#情節輕微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異味污染源官能測定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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