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地區合法建物認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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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地區合法建物認定的標準

我們今天來討論的簡報題目是在市地重劃地區如何去認定合法的建物,為什麼要討論這樣的一個法律問題?主要在於說因為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如果是既有合法建物坐落的土地就必須完整的分配給原地主,再請土地所有權人補償差額地價,而不可以將土地的一部分作為重劃費用負擔的代價分配作為抵費地。

我們先來看我們的簡報的案例也就是在市地重劃地區中,土地所有權人主張他的土地上面有兩個建物,第一個建物是興建在民國50年間,是屬於建築管理實施前的建物,當事人主張這是合法的建物。第二個建物是興建在民國80年間,有建造執照和使用執照。因此土地所有權人主張土地上面的兩個建築物都是屬於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所定的合法建築物,應該要將原有的土地全部分配給土地所有權人。

這樣的一個法律爭議就涉及到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也就是什麼是既有合法建築物的定義。根據建築法第4條建築物是必須要訂作在土地上面而且具有經濟效用的房屋才屬於建築物。而根據建築法第二5條規定如果要新建建築物必須由主管機關發給建造執照在完工以後再發給使用執照這樣才是一個合法的建築物。這個時有一個法律問題必須先解決,也就是說如果要取得建造執照和使用執照但沒有去辦理第一次建物保存登記的話這不是不是所謂的合法的建物呢?

我們應該先了解民法第759條的規定,根據民法第759條的規定建築物如果是非因為法律行為所取得的話沒有經過登記是不可以處分的這在我們法律的原則叫做登記處分主義,並不是登記生效主義。也就是說所有權人早就因為興建建築物的事實行為而取得的建築物的所有權,只是因為沒有經過登記所以不可以去處分建築物。因此如果已經有建造執照和使用執照的建物。

如果在建築管理實施前就已經興建的建物要如何認定他是合法呢?

內政部對這樣的一個法律問題有提出說明以及解釋,也就是說必須要先確定該地區什麼時候發布都市計畫,在都市計畫實施發布前已經興建的建築物,才會有所謂的既有合法建物的問題,另外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提出相關的證明文件,來證明建築物是興建在都市計畫實施之前,具體的證明文件有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完稅證明,繳納水費或電費的證明,戶籍遷入證明,還有航照圖等。

,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核發給合法房屋證明或者是使用執照,這時候就可以被認定是合法建物。

#既有合法建築物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

#登記處分主義

#建造執照

#使用執照

#合法房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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