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超額查封禁止的判斷標準

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e/2PACX-1vQC0XXmV1vedQ6_ORWzUF7W01va62EEz4FHfDXzpIResaeuq3gg9pA1lcT-7tnFXQ/embed?start=false&loop=false&delayms=3000

我們今天要來介紹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超額查封禁止的判斷標準

我們設定的 基本事實:[ 乙主張甲欠款1000萬元,於提出訴訟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經法院裁准。乙查封甲名下A,B土地,其中A地公告現值300萬元,B地公告現值300萬元,甲主張超額查封,有無理由? ]

在這個案例 我們所設定的問題是債權人查封債務人名下的兩筆土地 如果根據土地公告現值的總價值來 債務人的財產確實比 債權人可以主張假扣押強制執行的標的財產價值來得少

但是我們也都了解到 土地謄本上面的公告現值不等於不動產的實際價值 但是強制執行的查封程序還有一個問題是不動產的需要等到拍賣出去以後才能知道確切的市場價格 而這個時候 如何去計算債權人的查封標的以經高於債權人可以主張的 債權價值 這樣的狀況 在我們強制執行程序應該如何處理呢而對於不動產查封的程序 債務人如何透過 異議程序來具體的主張以經被強制執行超過原來的價格和有超額查封的問題

台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018號判決曾經指出 如果不動產價格經過鑑定後 扣掉執行費用再扣除抵押權費用 又再扣掉土地增值稅 來計算強制執行中 2拍到4拍的價格 這個時候來比較 債權人 的債權價格 可以根據這樣的具體標準來判斷出有無超額查封的問題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

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中 對於不動產的 查封債務人應該要如何去主張超額查封 可以根據上面的判決 來做處理

#超額查封禁止

#不動產鑑定

#扣除執行費用

#扣除土地增值稅

#扣除抵押貸款

#殘餘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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