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清償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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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清償的法律效果

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法律問題是一部清償的法律效果

我們設定的事實是甲在100年的時候將房子出租給乙,約定每個月是1萬元的租金。但是乙認為甲的兒子欠乙50萬元,所以以每個月只願意支付5000元的租金,甲對於乙沒有完全給付租金的行為並沒有表示異議。在106年租約結束以後甲請求乙將每個月的租金差額返還乙主張已經罹於時效而為時效抗辯

在這裡我們要討論的是租金的時效是長期間的時效還是短期間的時效?此外甲在租賃關係期間對於乙短付租金的行為並沒有提出異議這樣的法律效果是什麼呢

另外乙主張已經時效消滅是不是可以被採信?

我們先來看租金的時效規定根據民法第126條的時效規定利息或者租金等1年一期的給付這樣的一個時效都是用短期的時效規定也就是時效起算是5年

再來就是默示意思表示的認定最高法院110年臺上字第357號判決就有表示單純的沉默不可以被認定為默示的同意所以在這個案件中甲雖然對於乙短付租金的行為沒有提出異議但是這也只是單純的沉默而已並沒有默示同意免除你的債務的意思

再來就是乙每個月只付5000元等於是短付租金在6年後乙表示前面的租金都不可以再做計算也就是有時效消滅的問題最高法院99年臺上字第2375號判決有提到一部清償法律效果應該被視為對於請求權全部同意所以時效並沒有消滅

在這個案件中以因為每個月都有付5000元的租金等同於對於1萬元的租金請求權是沒有意見所以以不可以在事後再主張之前的租金時效已經消滅

#一部清償

#時效不消滅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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