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法律案例研析 -長期照顧服務
醫事法律案例研析- 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基本法律認識
不動產估價師之刑事責任
一、 前言
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8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
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或經委託人之同意外,不得洩漏。但為提昇不動產估價技術,得將受委託之案件,於隱匿委託人之私人身份資料後,提供做為不動產估價技術交流、研究發展及教學之用。」,本條對不動產估價師影響相當大,蓋違反本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將有刑事及民事責任。而刑事及民事責任,又分別規定在刑法及民法相關條文中,本文僅就刑事責任部分提出說明。此外,就但書規定,我國刑法稱「阻卻違法事由」,何謂「阻卻違法事由」,本文亦將說明。
(一) 問題提出
不動產估價師違反該法第十八條究竟有何刑事責任?當然需就個案來認定,本文設定之議題為「不動產估價師將委託人之鑑定報告交付予第三人」,在此前提下,
合作農場將承租耕地委託代耕之法律分析
一、 前言
作者於前年上網標得彰化縣政府發布之「彰化縣政府與保證責任台中縣清水合作農場間未自任耕作租佃爭議訴訟案」與「彰化縣政府經管位於臺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市地重劃區內出租耕地租約補償訴訟案」兩項標案,上開二案均涉及合作農場是否存在所謂「不自任耕作」之法律爭議,再經作者追蹤研究,發現在作者接案前,雙方即進行過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法律訴訟。
(一)問題提出
在確認租賃關係爭議之案件中,涉及到幾個法律問題,其一是「清水合作農場」雖係訂約者,但所承租之耕地卻是由場員來耕作」,其二為「耕地部分不自任耕地,法律效力為何」,
執業隨筆(六)-為永然法律事務所說幾句話
執業隨筆(六)-為永然法律事務所說幾句話
這幾天台灣媒體大幅報導日籍人士因安全帶問題,而重擊台灣計程車司機。連日來,多位知名人士在節目中討論這件事,許多來賓在痛責友寄隆輝荒唐,罔顧人命的行為時,再加碼指責其委任之律師竟敢發表聲明,以是非不分手法,逼被害人和解。許多人更以「台版威龍闖天關」來比喻委任律師,因而致使永然法律事務所拒絕該委任。
對於友寄隆輝應付出法律代價,及受到國人譴責,我並無太大的意見,畢竟在深夜台北街頭毆打司機在先,又遺棄傷重者,揚長而去在後,於法及道德上均應受到極大的譴責。可是對於友寄隆輝委任律師也受到許多網友及名嘴批評,這部分我認為可能係因為網友不了解律師行業性質而造成誤解。
我執業律師迄今,經常有人問我一個問題「你在為壞人辯護時,難道良心過得去嗎?」;我曾回家鄉,與長輩相遇時
私有公共設施用地,於政府核定參與捷運聯合開發之前或之後,出售與第三人,其土地增值稅優惠之探討。
私有公共設施用地,於政府核定參與捷運聯合開發之前或之後,出售與第三人,其土地增值稅優惠之探討。
壹、 前言
一、 問題提出
二、 問題分析
貳、 公共設施保留地性質探討-兼論「捷運設施用地」之性質
一、公共設施用地概論
(一)公共設施用地定義
(二) 實務見解分析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定義與分析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定義
(二) 分析
三、捷運用地性質探討
(一)函釋簡介
(二)分析
執業隨筆(五)-徵人有感
事務所搬到南區後,因為我常到法院開庭,而法務助理亦需出外辦事,事務所出現上班時間竟無一人在的「空城現象」,因此我在人力銀行徵工讀性質的行政助理缺。
自行開業五年半來,我有過幾次的徵人經驗;我徵人有一個習慣,即先請助理與應徵者約好時間,屆約定的時間,若應徵者未到,且未來電告知何以未到(即所謂放鴿行為),我會把應徵者的資料丟到廢紙桶。之前應徵法務助理的經驗讓我認為十多份資料,僅有一份資料會被我丟到廢紙桶。
這次應徵兼職的行政助理,因屬工讀性質,我設定的年齡層較輕(約20歲上下),大部份
出租耕地終止之法律問題與補金發放償爭議
出租耕地終止之法律問題與補金發放償爭議
一、何謂耕地租賃?
二、「不自任耕作」與「繼續一年不為耕作 」 之區分。
三、以本文之觀察對象,具體缺失事項如何涵攝於法規?
四、因市地重劃致令租約終止,則補償金發放之時點?
出租耕地終止之法律問題與補金發放償爭議
土地政策之修訂需傾聽地方意見 -國有土地改為不標售為原則
土地政策之修訂需傾聽地方意見
最近立法委員提了一個議案,就是「將國有土地改為不標售為原則的提案」,財政部的看法是「因為政府從九十七年就沒有再標售過五百坪以上的土地,因此對該案表示贊同,但是國有財產局則表示「希望能向立委爭取將條文的「最低開發利用面積」明訂為500坪,如此一來,即與目前的做法一樣。」
筆者這學期在逢甲大學上課,授課老師恰為國有財產局之高階主管,因而對於國有土地的政策有些粗淺了解。立委的提案不能說沒有道理

